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
回首頁 / 相關法規 / 各式表單 / 標準作業程序 / 案件公告 / 收費標準

醫護人員責任

人體試驗主持人有義務熟悉並遵守下列取得告知同意之相關倫理和法律原則:

病人的同意必須是在不受壓力且具備決定能力的情況下所做的決定。

人體試驗之同意必須由受試者簽署書面同意。

對於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受試者,醫師應按醫療法之規定,辦理書面同意書之簽署。

法定代理人可以代替無行為能力人行使同意權。受試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時,須與法定代理人共同行使同意權。

除非在緊急狀況或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下,醫師欲施行檢驗、治療或其他任何醫療介入時,都必須取得病人的同意。

研究主持人取得同意前,應以研究對象或其關係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可理解之方式告知下列事項:

.研究機構名稱及經費來源
.研究目的及方法
.研究主持人之姓名、職稱及職責
.研究計畫聯絡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研究對象之權益及個人資料保護機制
.研究對象得隨時撤回同意權利及撤回之方式
.可遇見之風險及造成損害時之救濟措施
.研究材料之保存期限及運用規劃
.研究可能衍生之商業利益及其應用之約定
.研究主持人取得同意書,不得以強制、利誘或其他不正常方式為之

 
委員會簡介 ::.
組織章程
委員名單遴選資格
工作職責
會議紀錄
聯絡本會

受試者保護 ::.
受試者須知
醫護人員責任
主持人申請諮詢
 
 
地址: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一段3號3樓 / 聯絡電話:(02) 2982-9111 分機:3329 | New Taipei City Hospit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