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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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章程要點

102.01.29 制定
104.03.02 一修
106.05.23 二修
108.02.26 三修
109.03.06 四修
112.08.31 五修

第一條:依據與目的
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符合衛生福利部「醫療機構人體試驗委員會組織及作業基準」、「醫療法」、「人體研究法」、「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等法律條文規定,且為妥善施行人體試驗,保障受試者權益,設「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組織章程要點

第二條:任務職掌
本會任務為對醫學倫理,受試者權益、人體研究、人體檢體、去連結之審核,包括:
(一)關於醫療試驗研究計劃及其成果之審核。
(二)關於本院人體臨床研究政策與規章之制訂。
(三)不良反應之即時通報及適時終止臨床試驗。
(四)保存相關資料並會同病歷室永久保存病歷。
(五)關於受試者權益、本院權益及廠商間相互權益保障之審核。
(六)其他有關人體試驗之法定事宜。

第三條:委員資格、人數、任期、遞補原則
一、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執行秘書一人,總數十至十五人。
委員包括相關醫事專業人員,其中至少包含內科系、外科系醫師,法律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院外人士應達五分之二以上,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委員經遴聘後應接受講習訓練,每年需受訓至少六小時。

二、本會委員任期為兩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但每次改聘人數以不超過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為原則。

三、本會設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本會各項行政事務;設幹事二人,由主任委員就本院員工遴選後呈院長派兼之,協助執行秘書處理事務。

四、本會獨立於本院執行職務。本院應編制足夠之專任或兼任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本會之相關事務:
(一)人員之職務及其義務、責任明定如附件。
(二)人員應簽署保密協定。
(三)應有供人員處理事務及儲存檔案之處所。

五、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然解聘:
(一)任期內累計無故缺席三次以上或超過應出席次數三分之一以上。
(二)負責審查案件,因可歸責事由致會議延期,累計三次以上。
(三)嚴重違反利益迴避原則。

六、若遇委員因個人因素提前卸任或需增補委員之情況,則依本會聘(解)任辦法辦理之。

第四條:委員會之召集開會與執行
一、本會每季(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訂於每年二月、五月、八月、十一月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執行秘書代理之。主任委員、執行秘書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二、當發生足以影響受試者權益、安全、福祉、或試驗產品發生未預期之嚴重不良反應時,主任委員得召開緊急會議。

三、主任委員得視議案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四、會議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應有出席委員半數之同意始得議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五、會議依議事規則進行。參加委員均須簽到、簽退及註明離席時間,請假委員註明請假,未請假者列為缺席,每年統計出席率。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必要時經主席裁示得以視訊會議方式進行。

六、本會因業務需要,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學術機構或學者專家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七、每次會議均應做成記錄,於會議結束後七個工作天內呈院長核閱後,公告週知。會議紀錄完成後先以電子郵件發給委員,並請有意見委員於24小時內回覆。

八、委員會決議事項執行應定期稽查成果並在會議開始時報告,依據計畫、執行、追蹤、改善之程序持續進行。

九、本會委員依「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標準作業程序」行使職務。標準作業程序書條文每二年定期檢視審閱。

十、為維持本會之良好運作,每年應編列足夠之經費辦理審查委員會相關事務推行。院內、院外委員審查研究計畫案可支給案件審查費,另院外委員、特殊案件代表、其他專門領域專家出席審查會會議,得支給專家出席費。

第五條:訂定與修訂
一、本要點經「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會議通過,呈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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