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遴選資格及要求
1.本會委員由部(科)主任及委員推薦,院長聘任之。委員之任期為兩年,連聘得連任。
2.委員的任用是依據個人能力、專業知識、研究倫理、及願意對本委員會的工作付出時間和心力。
需考慮下列要求:
2.1 專門技術及經驗以對研究計畫提供充分且完善的審查。
2.2 考量種族、性別及文化背景。
2.3 對社區及病患族群的態度與關切之敏感度。
2.4 相關法規、法律及專業行為和執行標準的知識。
3.在計畫審查時,委員們必須以書面的方式揭發有關的利益衝突,包括財務、專業或其他方面。
4.本委員會決定當委員有利益衝突時是否可參與說明意見和決定,可根據【NTPC-REC-02-002
利益迴避協議書】委員利益衝突協議處理。
5.任期開始前,委員們需要簽署一份【NTPC-REC-02-001保密協議書】保密協議。
6.當相關的資訊可能會在本委員會工作進行的過程中被公開的情況下,保密協議可確保各方的隱私和機密性。
7.新聘任委員應以觀察員身份參加本委員會會議運作,藉由實際參與會議了解會議進行流程,但不具表決權。
8.新聘任之委員每年至少參加研究倫理相關課程6小時,且留有受訓證明文件。